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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CZ2019005

发布时间:2019-09-29 15: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CZ2019005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第14期、第17期、第19期,第26期),涉及我市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无锡市家家旺调味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13期)涉及盐城招商场红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通市鲜太乐调味品有限公司委托无锡市家家旺调味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及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通市鲜太乐调味品有限公司委托无锡家家旺调味品厂加工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日“品鲜皇”牌鸡精调味料,经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由于委托方南通市鲜太乐调味品有限公司后期产品分装错误,导致产品与外包装不一致,现案件依法移送至委托方所属监管部门处理。

  二、无锡市新吴区前卫路1号前进市场内一楼B-水产区李聪妹销售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14期)涉及无锡市新吴区前卫路1号前进市场内一楼B-水产区李聪妹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营户李聪妹共购进多宝鱼3.6斤,均销售完毕,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无锡市新吴区比尔特福南北货经营部销售的鸭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17期)涉及无锡市新吴区比尔特福南北货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营户新吴区比尔特福南北货经营部共购进鸭蛋30斤,均销售完毕,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无锡市滨湖区捌号生鲜超市销售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19期)涉及无锡市滨湖区捌号生鲜超市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滨湖区捌号生鲜超市共购进河虾10斤,均销售完毕。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五、无锡市梁溪区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19期)涉及无锡市梁溪区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无锡润如商业有限公司下辖经营户共购进6.333公斤河虾,均销售完毕。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永乐路分公司销售的香酥瓜子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26期)涉及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永乐路分公司销售的香酥瓜子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永乐路分公司共购进香酥瓜子仁20斤,均销售完毕,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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