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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09: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0-00288
发文日期
2020-08-05
公开日期
2020-08-07
文件编号
锡市监〔2020〕1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专家,知识产权,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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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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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市监〔2020〕117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5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广泛集聚知识产权智库资源,促进知识产权科学决策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结合无锡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四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或专业技术实践经验,从事或参与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大局观、较高的战略意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或专业技术理论基础,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深入分析和研究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技术问题;

  (四)身体健康,热衷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决策咨询、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培训授课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按照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资格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征集通知,并对应征条件进行细化;

  (二)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申报:申报人如实填写《无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要审验证明材料原件;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和征集通知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候选专家名单;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候选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专家库聘期为三年。

  第六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

  (四)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五)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查属实的;

  (六)从事相关工作时,发生影响公正履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经查属实的;

  (七)聘任期限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届中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库聘期一致。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政府项目的招投标评审;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市知识产权局咨询、评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咨询决策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

  (五)从事咨询决策工作中,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工作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人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政策以及开展立法、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二条 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视频会议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使用部门应自收到相关单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七条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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