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10-21 16: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0-00387
- 发文日期
- 2020-10-21
- 公开日期
- 2020-10-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人民网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药品监管,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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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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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全国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儿童防护口罩市场需求巨大。母婴用品销售商吕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疫的迫切心理,从上家谢某处购得一批“三无”伪劣儿童口罩。以每只口罩1.5元到7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向浙江、江苏等地销售。实际进入流通领域3.7万余只,涉及金额8.3万余元。经鉴定,吕某销售的儿童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均不符合一般防护口罩的国家标准,更不具有病毒防护功能。
经审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侵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某发布警示公告、支付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
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吕某依法应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共利益损失25万余元,赔偿款用于全社会未成年人新冠病毒疫情防治的公益活动。
被告吕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庭审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共同签署了公益诉讼赔偿款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25万余元赔偿款转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益事项。(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