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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1-02-24 10:4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1-00025
发文日期
2021-02-24
公开日期
2021-02-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传销,市场秩序,非法集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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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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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断路器。执法人员随即对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及水电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断路器系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某淘宝网店铺处采购,并供应安装至上述房地产项目工地。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该项目工地1#楼、9#楼内已安装的251个“施耐德”品牌断路器及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4746个“施耐德”牌的断路器均为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采购合同,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施耐德”断路器251个,库存4746个,非法经营额共计348970元,由于当事人尚未结算工程款,因此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执法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12月,江阴市公安局向执法机关送达了《移送案件通知书》(澄公(君)移字〔2019〕80号),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2020年4月,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4997个,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电气产品领域知名品牌,直接与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社会关注度高,是一起典型的家装装潢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机关经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高效衔接,在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进货渠道后,及时将当事人及供货网点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在有效净化家装装潢领域经营环境,切实维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成功化解了引发群体性诉访事件的社会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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