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16 09: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0-00558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公开日期
- 2021-03-1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质量,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15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布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平台、教育培训、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等常见的消费纠纷问题。
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一、宜兴市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利用直播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案例
宜兴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份起,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网店销售紫砂壶。当事人伪造了编号为WT20190150的江苏检验检疫陶瓷检测实验室的检验报告用于其销售的紫砂壶,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同时将2016年才来宜兴学习制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小妍”宣传“包装”成“13岁开始跟随爷爷学习制壶、从曾祖父辈传承专研紫砂壶制作,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以此牟利。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二、梁溪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无锡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某电子软件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该公司主要从事收藏品、字画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起,使用某电子软件反复呼叫消费者的联系电话,将通话中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加工后存储于该系统中,以便于该公司甄别潜在消费对象,以及向消费者推销其所售收藏品、字画等商品。该公司在上述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办案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新吴区某农贸市场部分鱼摊使用作弊秤案
针对群众反映新吴区某农贸市场部分鱼摊所用电子秤存在“短斤缺两”现象,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及无锡市计量院,对涉事农贸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涉事农贸市场共有13个摊位的商贩所用电子秤无计量检定合格标签,并存在铅封破损的情况。检查人员利用快速破解技术与经验,现场破解了部分电子秤的“后门密码”。通过该密码,商贩能够控制电子秤在称重准确与“8两秤”甚至“7两秤”之间进行切换。
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13台电子秤予以没收,并对13名商贩各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26000元。
四、梁溪区某火锅店销售虚假标注“长江鮰鱼”“中华鲟”案
该火锅店储存活鱼的鱼槽及菜单上均有“中华鲟”和“长江鮰鱼”的字样及价格,店内也制售标称“中华鲟”和“长江鮰鱼”的石锅鱼火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售“中华鲟”等淡水鱼的人工繁育证明、销售专用标识及进货采购凭证和票据。经甄别鉴定,当事人标称“中华鲟”、“长江鮰鱼”的淡水鱼均为水产外来种,在长江干流不存在天然野生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
五、滨湖区王某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案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王某将快过期的产品修改新的生产日期然后出售。经查,2018年12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销售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53330元,获利37300元;自2019年9月20开始更改有关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货值金额为51580元,获利15400元。
办案部门对当事人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1533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梁溪区某美容院虚假宣传及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自行调配点痣产品并进行销售。点痣产品无标签标识,无产品标准,未经化妆品、药品认证。店内张贴的“祖传配方”及“药监局备案”无相关依据。通过专家鉴定,产品为弱碱性产品,对皮肤有程度不一的腐蚀作用,并难有“祛痣斑痘疣不留疤”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案部门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44万元的处罚。
七、锡山区丁某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当事人丁某通过朋友安某某从江苏淮安市购进假冒“飘安”牌口罩43400个,货值29280元。并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向好友销售上述假冒“飘安”口罩。经查,涉案假冒“飘安”口罩已售出43160个,存240个未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丁某、安某某销售假冒的“飘安”口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637万元的处罚。
八、惠山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无证经营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米旺”牌米酒为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圈经济”优选商品平台上销售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平台上对普通食品宣传为“胶原多肽十大功效;发布广告宣传“圈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家让C端所有活跃用户都挣钱的获利平台”等,且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属于虚假内容。
办案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合计617384.85元的处罚。
九、宜兴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转供电费用案
2020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电费时存在多收费现象。接到投诉举报后,办案部门对该物业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已享受政府电价调整的退补和抵扣,但在规定日期内未向终端消费者退还多收电费,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办案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139875.95元的处罚。
十、江阴市某教育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宣传“原价3888 现价58你将获得:①三节1对1课程,②一周晚陪读,③1对1升学定制服务,④学科知识点测评”,该培训套餐于2020年6月20日开业起开始销售,而在开始销售前未有过该标称3888元套餐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结合对本案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案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