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14:4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1-00528
发文日期
2021-09-30
公开日期
2021-10-11
文件编号
锡市监〔2021〕7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管理,调整,市场秩序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市监〔2021〕79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全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化管理,在《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锡市监202065)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原清单执行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并修订《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无锡市市场监管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以下简称《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含义及适用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的行政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适用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当依据该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无相关规定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作出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原则及适用要求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7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案后回访,帮助其防范违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主体信息库;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和以案释法工作,正确发挥清单的指导作用。

  (三)严格程序。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核查阶段发现的,依据《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可以不予立案,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在立案调查后发现的,依据《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作好教育记录。

  立案调查后,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可以作出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及清单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本指导意见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清单条件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附件:

  1.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

  2.无锡市市场监管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和经营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不需要相关审批许可的分支机构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授权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首次被发现,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专利有效,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包括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栏等)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审查批准文号

  

 

  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8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

  

 

  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9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非主观故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0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2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首次被发现,过期食品尚未有售出,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

  

 

  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首次被发现,食品未有售出,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6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7

  

 

  违反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8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9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0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2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3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7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8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9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0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3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首次被发现,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已检验,在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不超过1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5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或提供资料不全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转让,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6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9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0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1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2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3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4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5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8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货值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0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1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2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通过认证,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3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4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未签订购卡协议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5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实名登记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6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7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非现金购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8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限额购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9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单用途卡设立有效期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0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退货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1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2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3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4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5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6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7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8

  

 

  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超过规定限额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9

  

 

  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且未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0

  

 

  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场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消费者,且未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1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管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2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或者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3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4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5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 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6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7

  

 

  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或者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少于3个月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8

  

 

  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或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9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 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0

  

 

  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1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汽车经销商未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行为

  

 

  首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2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授权销售的汽车时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3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4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或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5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6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或者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7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8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9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

  

 

  情节轻微,未造成售粮者利益损害,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1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

  

 

  情节轻微,未造成粮食数量和质量影响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的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但未从事粮油仓储活动,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6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条件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7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8

  

 

  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9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收购、储存场所,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0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1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完好、清洁的运输器具,使用非专用车(船),未使用符合要求的铺垫物、防潮湿设备和包装材料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2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粮食经营者收购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4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5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未进行单收、单存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6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7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8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9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未影响质量安全,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已完成执法改革的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2

  

 

  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3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0

  

 

  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1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或者未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2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3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药品的企业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但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6

  

 

  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7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同时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市场监管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具备)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1-15项减轻,16-17从轻)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电商平台发布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2.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除符合不予处罚清单列举的情形外,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1.无主观欺诈故意,积极配合调查;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除符合不予处罚清单列举的情形外,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医疗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广告违法行为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处1万元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处1万元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3.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品来源;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1.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2.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除符合不予处罚清单列举的情形外,被发现或已有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经营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品来源;

  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5.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6.违法行为不属于涉嫌犯罪且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经营(不含生产)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餐饮业经营者使用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4.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5、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超过保质期。

  

 

  除符合不予处罚清单列举的情形外;被发现或售出过期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用餐单位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供餐并在用餐单位现场备餐间分餐,未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1.首次被发现;

  2.经营面积大于60㎡且小于等于150㎡;

  3.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5.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最低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农贸市场摊位、食杂店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

  

 

  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用农产品来源;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2.货值金额低于200元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200元以上,按照货值金额10倍幅度予以处罚;3.不合格项目属于有毒有害不得检出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或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1.货值金额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

  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1.货值金额不超过5000元;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餐饮业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1.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主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