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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持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1-12-30 10: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1-00501
发文日期
2021-12-30
公开日期
2021-12-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物价,价格,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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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持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相关经营者:

  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受国内新冠疫情影响、供求关系调节、返乡人员增加、节日市场消费预期等综合性影响,市场消费需求增长,为防止价格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现就保持元旦、春节期间生猪蔬菜等生活必需品、防疫防控用品、旅游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收费、高端白酒等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履行经营者应尽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商品或服务应标示价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可以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者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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