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权责及监管信息

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03 10:4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1-00482
发文日期
2022-01-03
公开日期
2022-01-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指出:“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谋划,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互联网刷单炒信、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互联网刷单炒信案

  2021年8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根据淘宝网店疑似刷单炒信的情况通报,通过细致缜密的线索排筛,对涉案网店进行实体落地及违法证据的初步固定,并于9月2日组织属地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胡某某实际组织运营的建材超市门店、物流发货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查实以胡某某为主要负责人的玛丽五金电子商务中心,对其“集团化”运营的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13家网店,通过“聚水潭”软件,同时集成操作多个网店运营,并以“买A发B”形式实施虚构销售交易记录、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自2019年8月至案发,共向各网络刷单平台充值达580.91万元。

  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胡某某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网购商品时,所购商品的历史销量是影响其下单购买的重要因素,因为销量是网店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的直观体现,然而,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网店销量可以造假,评价可以弄虚,口碑可以粉饰。本案中,胡某某以其亲属、朋友名义,大量注册市场主体并在各网购平台开设网店,主营同品牌五金建材商品,并通过集团化运营上述网店,以网络刷单的形式,短时间内在五金建材商品销售领域迅速获取流量加持,并在细分商品品类形成“头部品牌”效应,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二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取得证照及虚假宣传所售食品具有药品功能案

  2020年10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其正以会议销售的形式销售茯砖茶(黑茶),并宣传“茯砖茶”(黑茶)具备降血压、降血糖等九大功效。在张某某的手机微信群“某康养会所”中,亦有包含上述内容的销售宣传。张某某在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张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通过会议销售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茯砖茶(黑茶)5盒,销售金额26500元,库存茯砖茶(黑茶)10盒,货值金额53000元,其无证无照销售食品获违法所得25250元。另查,张某某销售的茯砖茶(黑茶)是一款普通预包装食品,并不具备任何医疗和保健作用。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5万元及库存的10盒茯砖茶(黑茶),并处罚款99.5万元,合计罚没10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虚假宣传往往利用老年人对养生保健的关注,以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赠品等方式为诱饵,套取老年人的信息、身体状况,进而冒充专家、医生与老人们联系,提供精准的“亲情化”服务,在骗取老年人信任后,通过夸大疗效推销产品。这种手段欺骗性强,老人们一旦上当,遭受的就是金钱和精神的双重打击。无锡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神医”“神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对虚构事实、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出重拳、亮利剑。

  案例三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商行虚假宣传“中华鲟”案

  2020年12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告示牌宣称有“中华鲟”待售。通过对上述“中华鲟”进货来源的进一步核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水产批发市场内某水产商行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水产商行为促进销量,自2020年1月起,将进货水产品对应水产养殖证明登记为“施氏鲟、达氏鳇、杂交鲟”的鲟鱼,以“中华鲟/养殖中华鲟”的名义对外销售,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进行大肆宣传,截至案发,共销售涉案“中华鲟” 815.8斤,销售金额12137元。经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涉案“中华鲟”实为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并非中华鲟。该水产商行明知所售鱼品的真实品种,仍以“中华鲟”作营销噱头,进行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水产商行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传播方式的变革,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已经是经营单位的必选项了。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电子证据采集、固定的方式方法进行认真学习研究,第一时间固定涉事主体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内容,并对进货销售数据进行逐一梳理清查,为查清案件事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本着“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市场”的宗旨,会同公安、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对水产市场主办方及场内经营户进行集中约谈,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长江禁渔,市场禁售”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知法守法的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四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0年8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的办公室电脑内一个名“backup”的文件夹,该文件夹中有“旅行社结账单”、“时光之旅”、“游天下”、“艾塞伦”等1379个excel文档,上述excel文档记载了当事人支付给旅行社的人头费、大单、小单费用。

  当事人为吸引相关旅行社和导游带游客到当事人店内参观、购买铁皮石斛产品,自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暗中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和销售提成费。支付的人头费为每个游客10元至25元之间,支付的销售提成分为大单和小单两种,大单为游客单笔消费100元以上,提成比例为游客消费金额的5%-25%不等,小单为游客单笔消费100元以下,提成比例为游客消费金额5%-10%不等。经统计,当事人向20家旅行社共计支付人头费966260元,支付销售提成131400元,上述共计金额为1097660元。当事人向旅行社支付上述费用均未向游客明示,也没有如实登记入账。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办,破解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斩断了购物点与旅行社之间的灰色利益链,为游客的消费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环境,对景区旅游行业的经营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案例五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及虚构原价案

  2021年5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文化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网络游戏内,有红包兑换话费、金币、记牌器、战宠等活动,该兑换界面未显示可兑换话费的数量限制、到账日期、客服电话等内容;同时,该网络游戏中发布有“首充大礼包原价18元优惠价1元”“畅玩大礼包原价50元优惠价6元”的充值优惠活动,但该文化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首充”“畅玩”等网游玩家原价充值的交易记录。经查,该文化公司组织的网络游戏“红包兑换”活动中,兑换话费奖品的数量限制、到账时间、客服联系方式等均未向玩家明示,影响了玩家兑奖后果;该文化公司组织的“免费赢奖”“日榜赛”“总榜赛”等活动中,宣称积分排行前列的玩家可领取实物奖励却从未实际购置奖励实物,且以设置机器人ID的方式,“技术性”人为干预占据排行榜前列。该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影响兑奖、以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充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国家也认同有奖销售在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方面的作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于落入有奖销售范围的促销行为,应积极做好“有奖销售行为”的规范操作;对于落入价格促销范围的促销行为,应积极做好“价格促销行为”的规范操作。除此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还需积极落实促销标识制度并践行促销承诺,认真做好合规工作。此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网络游戏有奖销售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有效维护了网络交易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了网游玩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琴行商业诋毁案

  2021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江阴某琴行进行检查,发现该琴行通过微信朋友圈,向1155名微信好友发布了一则商业宣传信息,含有“顾山镇唯一一家由中国音乐学院授权的定级考级机构,望各位家长及亲友们周知,以防上当受骗”等文字内容,另有2张附图,一张图片标有该琴行铜牌照片、“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江阴地区报名考级点”及相应红色“√”的示意宣传,一张图片标有该琴行所在镇街某培训部铜牌照片、“art exam 音乐考级 全国音乐考级定点机构 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 No.M0510023”及相应红色“×”的示意宣传。经查,上述培训部与该琴行均为从事艺术培训服务的机构,双方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该琴行在发布上述宣传信息时,使用了“顾山镇唯一一家由中国音乐学院授权的定级考级机构”等无事实根据的文字表述,并通过“望各位家长及亲友们周知,以防上当受骗”等误导性文字,辅以在自家铜牌照片打√,在竞争对手铜牌照片打×的形式,形成直接对比,宣称竞争对手不具备音乐艺术定点考级资质,误导艺考学生及家长,并事实上造成大量艺考学生因误解,取消了通过其同业竞争对手报名考级的培训业务。该琴行编造、传播上述涉案虚假、误导信息,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服务声誉造成了损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琴行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开办,相互之间形成了激烈的同业竞争局面,伴随着微信、抖音等网络宣传媒介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自媒体渠道进行商业宣传日益成为经营者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首选。然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各类网络商业宣传仍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虚构事实或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本案的成功查办,既是通过截图、复制、拍照、录像等多种形式,有效固定自媒体商业信息发布内容及过程的有益尝试,打击了不法经营户“你查我删无实据”的嚣张气焰,也是对网络商业宣传主体“活生生”的普法警示教育。

  案例七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某陶瓷商行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姓名的紫砂壶案

  2021年3月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陶瓷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底款为“李昌鸿”的紫砂壶13把、李昌鸿珍藏证书1份。经向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师李昌鸿本人核实,确认上述茶壶及证书均系伪造。调查发现,该陶瓷商行自行购进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在抖音直播平台进行售卖,并配上伪造的李昌鸿珍藏证书、签名册页、签名视频等,以标价6200元/把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陶瓷商行共购进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19把,售出6把,违法经营额共计11.78万元。

  该陶瓷商行在紫砂茶壶经营销售过程中,擅自使用业内知名制壶大师李昌鸿的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13把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一种日趋“全民化”的营销方式,直播带货对拉动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直播行业近年来井喷式发展,导致良莠不齐、泥沙俱下。本案中,涉事主体以低价购进印有知名制壶大师姓名底款印章的紫砂壶,并配上伪造姓名的相关收藏证书等材料,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带货商品侵权行为重拳出击,正本清源,在依法维护制壶大师姓名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通过严肃规范的执法,促进了紫砂茶壶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八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仿冒混淆“夜太阳”品牌灯光设备案

  2020年11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司法机关移交的有关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情况,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实其以广州某演出器材公司的名义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总价10.88万元的销售供应“夜太阳”品牌舞台灯光设备的采购合同,涉及“夜太阳”品牌产品131件,货值金额8.15万元。鉴于“”为服务商标,难以以商标侵权行为定性处理,但因“”品牌在同类产品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在其销售的舞台灯光设备上擅自标注“”标识的行为,客观上已使合同相对方对所购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产生了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混淆行为。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31件涉案产品,罚款12.2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舞台灯光设备上,擅自使用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夜太阳”标识,主观上存在仿冒混淆的故意,旨在增加自身交易机会,以期取得客户订单。锡山区市场监管局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在难以按商标侵权定性规制的情况下,深入分析案情,基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

  案例九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仿冒混淆知名品牌运动鞋案

  2021年4月28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辖区一商业综合体内某租赁铺位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铺位经营者陈某出样销售的注册商标为“Castor Knitter”的品牌运动鞋鞋面两侧均印有的装饰装潢图样,与知名品牌“亚瑟士”运动鞋鞋面两侧的装饰装潢图样相仿,相比“亚瑟士”品牌运动鞋的鞋面装饰,涉案商品的鞋面装饰图案同样由四条线两两交汇,且横向组最终交汇融合在一起,仅将实线以空心形式展现,并在横向组最终融合处增加一空心箭头形状,二者在外观上高度近似,客观上已让消费者误认为“亚瑟士”品牌运动鞋,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混淆行为。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没收934双涉案运动鞋、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前,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运动鞋两侧使用图样装潢的商品与“亚瑟士”这个品牌直接挂钩,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涉事主体长期从事品牌运动鞋经营销售,在明知“亚瑟士”品牌运动鞋两侧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在相同位置上印有与其装潢图样近似标识的同类产品,其攀附“亚瑟士”品牌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亦已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的成功查办,不仅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亦通过执法压力传导,向涉案商品生产者传递了整肃打击以碰瓷知名商品特有装饰装潢为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清晰信号,从源头上净化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十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销售仿冒混淆“汰渍”“奥妙”品牌洗衣粉案

  2021年9月1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周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洗涤用品区货架上出样待售的QMO薰衣草香无磷洗衣粉、QMO净蓝全效洗衣粉外包装上有“QMO”(图形)及“香港奥妙集团日化有限公司”等文字, JITE衣领净香皂粉、JITE衣领净皂粉外包装上有“JITE”(图形)及“汰渍国际”等文字,全能天然香皂粉外包装上有“全能”(图形)。上述洗衣粉外包装的主色调、文字、图案以及分布的位置与被仿品牌洗衣粉包装装潢,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别并不影响两者在普通消费者眼中视觉效果的近似性,且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奥妙集团日化有限公司”“香港奥妙集团日化有限公司授权”“汰渍国际”“香港汰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混淆行为。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5款洗衣粉共计1791袋,并处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经过长期的使用后,便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山寨”商品通过对产品名称、商标、装潢等进行细微改动,“碰瓷”品牌商品包装装潢实施仿冒混淆,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吃亏上当。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此类不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让“山寨”商品无所遁形,全力维护消费者和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