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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28 10:0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2-00047
发文日期
2022-03-26
公开日期
2022-03-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价格,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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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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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二、适用范围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水果等民生商品(包括零售与批发领域);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

  (四)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行政处罚幅度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落实各方责任

  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方、连锁超市、外卖平台、行业协会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通过提高摊位租金、提高交易手续费、提高配送价格等方式变相涨价,主动履行价格承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防疫工作。同时,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现哄抬价格的行为,主动制止并向价格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发改部门应当积极宣传价格政策,快速组织平价商店稳定提供优惠产品和多方筹措货源,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效能。加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将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带头涨价、哄抬价格、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平台和行业协会。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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