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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2-09-09 09:2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2-00242
发文日期
2022-09-09
公开日期
2022-09-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副食品,通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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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四批)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2022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查办了一批非法添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包装不合格、食品标签不规范、市场主办者未履行责任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全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宜兴市某副食商行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未及时清理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副食商行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一台标签喷码机及大量未标注生产日期、过保质期的巧克力和饼干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由福建省晋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3日的600千克散装日式小圆饼及规格为750克/盒的包装礼盒后,将上述散装食品称重装入礼盒装,利用喷码机将即时销售日期作为食品生产日期打印在礼盒外包装上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共销售礼盒装食品680盒。

  又查,2021年2月,当事人自行设计了标注某国外企业生产、国内某贸易公司进口经销的“KDV巧克力味夹心糖”标签,通过网络定制采购了6000个含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食品包装。2022年1月,当事人购进规格为500克/袋的某款进口“夹心糖巧克力(紫皮糖)”880袋,并将每袋500克装的“夹心糖巧克力(紫皮糖)”分成6份,装于其订制的上述“KDV巧克力味夹心糖”包装内对外销售,实际所售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口经销企业与标签标称内容均不一致。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及时清理过保质期食品,擅自将散装食品分装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且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2022年6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梁溪区某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多彩豆案

  2021年12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梁溪区某食品商行经销的“多彩豆”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后,未按规定要求存储食品,导致部分食品出现过氧化值超过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限值的情况,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当事人因未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未按规定妥善存储库存食品进而导致食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惠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食品案

  2022年5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掌握的情况,在对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对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重新分装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起,将从浙江某科技公司采购的界首市某食品厂生产的2500克装大包装金条巧克力,分装成500克装的小包装,并在其自行设计、委托制作的产品标签上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同时当事人擅自在产品标签上将分装日期标注为产品生产日期。

  当事人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2022年8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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