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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度无锡市地方标准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2 15:2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省实施意见和市行动计划,做好2023年无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将《2023年无锡市地方标准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指南开展本年度地方标准项目申报工作。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2023年无锡市地方标准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省实施意见和市行动计划,推动建立科学适用的地方标准体系,提升我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好2023年无锡市地方标准申报和立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无违法失信记录;能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地方标准项目的起草人应从事相应领域的生产、服务、管理或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具备编写地方标准并且在一年内完成项目的能力,能够在标准发布之后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申报项目要求

  1.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申报项目内容为需要在我市范围内统一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要求,具有无锡市地方特色或体现无锡市地方特有要求,有利于完善无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

  2.合法合规,部门认可。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无《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不予立项的情形。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可行性,并获得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申报项目应处于所涉领域全市先进水平,优先将已成熟的技术或经验固化为地方标准;在经济上合理可行,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满足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需求。

  4.协调一致,编写规范。申报项目内容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制修订项目计划)相协调配套,无交叉重复。标准草案编写符合地方标准编写要求,内容全面,结构清晰。

  三、申报范围和立项重点

  满足我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可申报制定无锡市地方标准。重点领域包括:

  1.符合创新驱动、产业强市、开放融合、区域一体化、可持续发展和民生共建共享等“十四五”主要战略规划,推进我市重点产业链(集群)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等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需在全市推广的社会治理模式;

  2.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的农业乡村振兴、“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主体培育、农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

  3.优化营商和民生环境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公共交通、司法行政服务、社会公益科技服务、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旅游、基层社会治理等。

  四、申报流程

  1.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在门户网站公开申报指南,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项目征集。申报单位根据本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包括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和地方标准草案。申报单位为市级和市级以上单位的,可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市场监管局。

  2.提出立项申请。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研究遴选,提出是否建议立项的意见,对建议不予立项的项目说明相应的理由,填写项目建议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2),并以公函形式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3.组织立项论证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对报送的立项申请统一组织论证评估,重点评估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形成结论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之后制定下达本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五、申报材料

  1.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需加盖提出单位(牵头起草单位)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公章。

  2.地方标准草案。应参照GB/T 1.1-2020要求编写。

  3.材料格式。项目建议书和草案提交纸质版1份,电子版同步报送邮箱。

  六、时间安排

  立项建议提交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9日。

  七、联系方式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室联系方式见附件3,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见附件4。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地址:永和路28号1103室,联系电话:81009066,邮箱:wx_bzc@126.com。。

  附件:   

  1.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无锡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处理意见汇总表

  3.市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室联系方式

  4.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附件1-4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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