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3-05-24 15: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现就重点内容提示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应真实合法并坚持正确导向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互联网广告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互联网特殊商品广告应进行发布前审查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四、互联网“种草”类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互联网弹出类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六、互联网广告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七、互联网广告应建立档案并配合行业调查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八、互联网广告算法推荐等应记入广告档案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九、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信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十、互联网链接广告应核对下一级链接内容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广告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如遇虚假违法广告,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