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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优化消费环境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7 10: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3-00145
发文日期
2023-08-07
公开日期
2023-08-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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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优化消费环境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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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的通知,要求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在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等领域,全链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消费条件,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及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无锡市场监管系统查处6家影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案

  2023年1月以来,无锡12315系统共收到无锡市各大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投诉、举报近 30件,2月2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经查,无锡市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影院主体在影院店堂以及线上 APP 购票平台显著位置标注“影城不提供免费 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鉴于公共卫生安全需求,请您自带或购买专属 3D眼镜(6 元/副)”等文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锡山区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个案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校准执法方向,制定行动方案,聚焦民意所盼,通过案件查办规范消费环境,以“小切口”护航“大民生”。此系列案件的查办得到了锡城百姓的广泛支持,中国市场监管报、现代快报、无锡新闻、无锡博报等10余家国家级、省市级媒体积极报道,舆论效果明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合力,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提升的有益尝试。

  案例二: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旅游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利用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2022年6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某旅游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单上标明“行程景区或住宿酒店因为天气原因或者政府原因微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等信息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在公司门口、朝阳公园、黄山湖公园门口等地发放宣传单,以及在经营场所展示宣传单,对当事人的规模、服务及旅游产品进行宣传。其中有宣传单上标明“行程景区或住宿酒店因为天气原因或者政府原因微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信息内容,当事人称是为了避免因出现不可抗的因素(如天气、疫情政策等原因)而出现原本预订的酒店、景区无法入住游玩、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但当事人作为旅游业经营者,理应为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对消费者作出上述“最终解释权”的声明,属利用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情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旅游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查处,严厉制止并打击相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警示消费者避免进入当前避暑游、亲子游中的诸多旅游“陷阱”,本案的查处亦对旅游业经营者予以震慑,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公平。

  案例三: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宜城街道某餐饮店利用不公平手段强制交易案

  2023年1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宜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商品时以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3月1日开始至被查获案发,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网店收取餐盒费(结算时“打包费”)的同时,强制消费者选择“必选产品”中的商品并支付打包材料费用,否则无法完成交易。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局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7850.5元、罚款187850.5元,合计罚没款375701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商家对打包费的定价要贴合成本,以及给予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能采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舆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变相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此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商家外卖行为,促进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环科园某美容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11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局环科园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宜兴环科园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广告牌,宣传“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内容。在当事人一楼收银台边房间发现包装上正面写有外文等字样,背面为韩文,无中文标签、无备案信息的化妆品1盒。在当事人二楼美容部服务台发现《护肤养生价目表》一本,宣传其服务项目有治疗等功效。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经营未经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对商品服务的功能做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广告牌,宣传其举办的“双十一宠粉节”活动,单方规定活动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所指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于2020年购进头发护理剂1盒,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和使用。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无备案信息、无中文标签,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在其自行设计制作的“护肤养生价格表”中,诱导消费者认为上述项目有治疗改善女性疾病与疾病预防等功效,但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宜兴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没收“Bo Jac VITAQ10 PLUS”头发修复剂1盒、罚款211000元  的行政处罚。

  养生保健和中医诊疗有着本质区别,前者通过养生保健方法来舒缓身体疲劳,并非医疗性活动;后者则需经过专业医师的诊断和治疗。国家明确要求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等为名开展虚假宣传。通过此案的查处,打击了养生保健行业存在虚假宣传、使用过期产品的行业乱象,震慑了该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力地维护了美容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龙马加油站等3家加油站计量作弊案

  2023年3月16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宜兴市公安局对宜兴市辖区内的涉嫌计量作弊9家加油站进行了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在其中无锡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龙马加油站、无锡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宜红加油站、宜兴市某加油站3个加油站的前台电脑中均发现可以控制加油机的“某油站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对加油机的枪号、优惠模式、优惠比率进行设置,检查人员使用该系统对加油机的优惠模式、优惠比率进行了设置,发现前台电脑也同步将加油机的优惠模式、优惠比率进行了自动设置,宜兴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员现场对设置后的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检定结论均不合格。检查人员现场对涉案加油机的主板进行了拆除,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涉案主板均非厂家生产。因上述3家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宜兴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宜兴市公安局处理。

  加油站计量作弊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群众关注度高、反映比较强烈,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将此违法行为列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此案是直接在加油机主板上安装作弊模块,然后在前后台电脑上同时安装作弊软件,使前后台电脑同时具备计量作弊的功能,且作弊软件具有数据清零的功能,违法实施手段新颖,操作简便,隐蔽性很强,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很难发现。此案的查办,对打击加油站行业计量作弊,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锡沪路分公司无理由拒绝退货退款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多起消费者对于当事人的消费投诉,反映无锡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锡沪路分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未按照约定提供定制橱柜,且多次拖延交付并拒绝按合同约定退还货款。2023年2月7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要求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参加投诉调解,但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作答复,也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投诉调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货、退款义务的情形,2023年6月15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无理由拒绝退货退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合法诉求采取拖延、拒绝的方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在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仍然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查处,切实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震慑了该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投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云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江苏某云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脑和电子屏幕上宣传“复合小分子肽对免疫力低下、新冠肺炎康复、三高人群和肿瘤康复人群都有很好的改善和预防作用。复合小分子肽能够显著改善营养状态,提高睡眠质量,提升精力;能够改善肠胃功能;能够提升人体免疫力,帮助身体机能恢复;对高血糖人群有较好的效果,能够稳定血糖值”。“医用冷敷凝胶能够修复受损细胞,促进微循环,不仅仅可以起到活血舒缓的作用,同时可以改善眼疲劳,针对近视散光、飞蚊症等人群也有很好的改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锡山局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于2023年1月开业。当事人通过中康云品APP销售复合小分子肽固体饮料和医用冷敷凝胶。现查明,复合小分子肽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医用冷敷凝胶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为了提高销售量,当事人虚假编造了上述宣传疗效,涉案产品的功效与实际不符。还查明,当事人共销售复合小分子肽固体饮料1798盒,成本价73元/盒,销售价499元/盒;共计经营额897202元;销售医用冷敷凝胶98盒,成本价60元/盒,销售价499元/盒,共计经营额48902元。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锡山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向老年人等消费群体推销宣称食品、保健产品、伪高科技产品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严肃查处商家使用误导性表述对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作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广汽”销售4S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锡市惠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制式《车辆销售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买方自愿在卖方店内合作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具体金额由买方自行向保险公司支付”,该条款消费者无法更改。当事人通过上述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只能选择与当事人合作的保险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作为知名汽车品牌4S店,在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过程中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约定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铁拳”执法,市场监管部门有效督促了辖区汽车销售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了辖区行业经营秩序,促进了汽车销售服务领域品质提升、服务改善,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九: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李某龙虾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8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的99元4斤龙虾套餐,实际份量与宣传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抖音APP店铺“李某龙虾(荣巷店)”设置了“李某龙虾99元4斤(3-6钱)”的套餐活动,在加工制售过程中仅提供约3斤龙虾,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更改了抖音APP内的相关套餐内容,对已销售的套餐,采取退款、按标称份量制作菜品等措施予以整改。现查明,上述套餐共销售290单,核消109单,退款181单。已核消的109单中,86单为案发前销售,23单为案发后按标称份量制作销售。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正值盛夏,小龙虾成为不少人夜宵的不二选择,近期龙虾缺斤少两的现象也引起广泛关注。根据江苏省消保委调查发现,外卖平台等网络平台销售的龙虾标称重量与实际称重差距较大,龙虾缺斤少两问题普遍存在。通过该案查处,警示平台商家应全面真实标注龙虾商品的关键信息,拒绝虚假营销,确保消费者拿到分量足够、货真价实的商品。

  案例十:

  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儿童液晶画板案

  2023年3月31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无锡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列入强制目录未经认证的儿童液晶画板。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有名为“诺优办公用品专营店”的网店,主要销售儿童液晶画板,链接为:儿童液晶画板家用lcd电子手绘写字板护眼幼儿园宝宝涂鸦小黑板可擦除一键清楚美术生专用画画神器diy益智玩具益智玩具ID:677550929389,属于国家强制3C认证性产品“儿童用品-电玩具”。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5月22日、5月28日和6月4日从深圳市正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共进了4次货,分别为液晶画板11寸单色(粉-恐龙画板)和13寸彩色(绿-恐龙画板),共进了5921个(11寸)和490个(13寸),进货价分别为22.5元和36.5元,货值为151107.5元。至案发,上述儿童液晶画板尚未取得3C认证证书。2023年4月7日,该产品取得3C认证证书(型号:儿童素描液晶画板ZH-S2两款,产品名称和系列:电玩具)。除去损耗、补发,上述“儿童液晶画板”已全部售完,经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查明当事人累计经营额为178218.89元,违法所得27111.39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强制认证儿童液晶画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新吴区局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11.39元、处5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77111.39元的行政处罚。

  为全面落实《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注重严查无CCC认证儿童和学生用品,聚焦风险较大的儿童和学生用品,强化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质量、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铁拳”,进一步筑牢了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的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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