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适用新规查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16: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3-00239
- 发文日期
- 2023-10-09
- 公开日期
- 2023-10-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限时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一年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质量,监督,行政,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我市适用新规查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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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某摄影商家预约了一份售价3000元的摄影套餐,并按店方要求支付了1000元预约金,后因故无法拍摄,遂向商家提出退款,商家以双方签订的预约单中规定“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为由拒绝退款。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前往涉事商家调查发现,该商家主要以签订预约单的形式,与消费者确定摄影消费合同。预约单中有“摄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转让及更改他用……”等内容,但对于上述内容,商家并未以单独告知或者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案发当日,涉事商家停止了对涉案预约单的使用。该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今年7月1日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的内容以及经营者如何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即“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依法规范制订合同内容,公平、合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只维护经营者自身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中出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付款后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均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遇有含上述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要求经营者更改,也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