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15:0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3-00268
- 发文日期
- 2023-10-10
- 公开日期
- 2023-10-10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 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有序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工作,依据《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苏营商办〔2022〕7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市监〔2023〕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除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记为“已除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经营主体名称,并对社会公示,实现对非正常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约束的监管行为。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两年未申请注销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经营主体,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直接标记为“已除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经营主体名称,并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经营主体,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属地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定期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工作。
第七条 属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拟除名的经营主体开展以下检查核实工作:
(一)拨打经营主体预留在登记机关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核实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
(二)通过电话无法联系的,向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地址)邮寄专用的地址核查函和除名提示告知书;
(三)通过邮寄信函无法联系的,对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地址)上门核查。
第八条 经检查核实,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填写核实工作情况表提出除名建议,经属地监管部门责任处(科)室审核批准后,报分管负责人核准后作出除名标记的决定。
第九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标记的决定,并在各自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的,视为送达。
第十条 除名标记的决定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应当将除名卷宗参照行政监管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除名标记决定书应当单独归入经营主体档案。
第十一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除名标记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除名的经营主体标记为“已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经营主体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在除名标记的决定作出前,经营主体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恢复纳税申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终止除名程序。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除名信息作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 自除名标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三年的,名称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与被除名经营主体同行业的相同字号。
第十五条 被除名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除除名标记。
第十六条 被除名的经营主体自除名标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依法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除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除名标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向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决定撤销除名标记的,应当立即移除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10日失效。
附件:经营主体除名标记有关文书参考样式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除名经营主体核实情况记录
经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
电话 |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
|||
电话联系情况 |
|
|||
邮寄信函情况 |
|
|||
实地核实情况 |
|
|||
经办人 |
|
|||
备注 |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
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现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本函一经签收,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本函无需回复,签收视为送达。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提示告知书
(文号)
:
你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根据《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局拟作出除名标记的决定。你单位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标记为“已除名”,名称将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对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该提示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属地监管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营主体已终止经营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示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将被予以除名标记。对本提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属地监管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标记审批表
当事人 |
××××××等×户企业/个体户 |
拟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事由、依据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标记终止审批表
经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
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 |
|
除名标记终止的原因 |
□经营主体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经营主体办理了歇业备案 □经营主体已注销 □经营主体已恢复纳税登记 |
||
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标记决定书
(文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该情况符合《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2.近两年未纳税证明
3.属地监管机关的核实工作情况表
根据《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你单位标记为“已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你单位的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自除名标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你单位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纠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可向我局申请移除除名标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标记公告
××××××等×户企业/个体户(名单附后)
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该情况符合 《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2.近两年未纳税证明
根据《无锡市经营主体除名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将当事人标记为“已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经营主体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自除名标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纠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可向我局申请移除除名标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标记撤销审批表
经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
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 |
|
除名标记决定书文号 |
|
除名标记日期 |
|
除名标记决定的撤销理由 |
|
||
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名标记移除审批表
经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
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 |
|
除名标记决定书文号 |
|
除名标记日期 |
|
除名标记移除的理由 |
|
||
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