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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4-15 09: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4-00049
发文日期
2024-04-15
公开日期
2024-04-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轻工,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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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1.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配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5月24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湖区王玉美摩托车配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型号为TDT750Z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进货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并对外销售,其中1辆被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库存抽检备样1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车,为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案

  2024年2月27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9日、9月7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移送函》称:在佛山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锂电池组(生产日期:2022-8)被判定不合格;在上海市青浦区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智能锂电池(规格型号:48N12T-40/48V 12Ah(576Wh);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被判定不合格。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上述锂电池的生产记录。当事人上述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成为居民主要的出行工具之一,然而安全方面却存在不少隐患。锂电池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关键部件,其产品质量更应值得关注。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锂电池,容易出现过充电、短路保护、壳体阻燃性等问题,存在触电、起火、爆炸等风险。本案的查处,是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扼杀在了萌芽状态,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同行业的警示和震慑,要求相关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销售锂电池。

  3.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锡山区迈欧车辆厂(经营者:周莹)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3年6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锡山区迈欧车辆厂(经营者:周莹)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经抽样检验,因机械强度不符合T/TCDZ 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从天长市某公司购进了30只电动车充电器,并于当日销售给芜湖市某车行。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充电器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不合格充电器往往使用非防火的劣质材料,低品质的输入线,为了降低成本也缺乏相应的保护功能,由于配件质量不过关或电气性能不良,极易导致短路、鼓包、过热烧毁等故障,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本案通过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将安全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4.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颜海英电动车经营部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12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湖区颜海英电动车经营部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5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时,应购买者的需求,在涉案电动自行车额外加装了1块蓄电池,使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实际功率高于额定功率,该行为直至涉案电动自行车在苏州上牌时被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案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速、遮挡视线、自燃等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频现,严重威胁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改装加装蓄电池、改装电动机、私自解除限速、加装车棚、遮阳伞等违规行为,将大大增加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概率。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

  5.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雨薇冒用认证标志案

  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雨薇销售电动车产品宣传使用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拼多多网店存在销售电动车产品宣传有CCC证书,但该CCC证书编号并非其销售产品的认证证书编号。经查,当事人网店销售的折叠式电动自行车产品所标注的CCC证书编号“2021301119000011”,实为深圳市卡西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非其销售产品的认证证书编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依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后方可生产销售。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既给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带来冲击,又存在潜在的消费者使用安全隐患。通过本案的执法办理,有效打击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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