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的行政提示
发布时间:2024-05-31 09: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不断强化未成年人广告的立法保障和执法监管。值“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未成年群体的商业广告时,请遵守如下规定:
1.未成年人广告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应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会阅历,更易相信他人的特点,欺骗和误导未成年人。不应无依据随意宣称产品为未成年人专属专用。
3.广告应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应含有诱导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内容。
4.广告活动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涉及家庭、校园等场景的未成年人广告应展示良好的家庭和校园氛围,不应诱导未成年人不尊重父母、教师或他人。
6.广告不应宣扬未成年人拥有商品或接受服务将使其在同龄人中具有社会、心理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如果无法拥有商品或接受服务,会处于劣势地位。
7.倡导企业在广告活动中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不以处于幼儿园、小学阶段的儿童作为主要广告受众。
8.食品广告应鼓励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广平衡膳食,不应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暴饮暴食、浪费食品及其他宣扬不良饮食习惯的内容。
9.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应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安全得到认证。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其他化妆品广告不应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应使用“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表述。
10.广告禁止含有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暴力、恐怖、炫富拜金、奢靡享乐、性别歧视、校园霸凌等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价值观的内容。
11.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12.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13.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文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4.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建议在其他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内,慎重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16.禁止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
17.禁止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
18.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9.禁止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发布涉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20.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强涉未成年人群体广告监管的同时,也鼓励、支持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