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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无锡市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6-30 09: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序号 裁决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事实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理机关 处理决定日期
1 锡知法裁字(2023)08号 一种生产混凝土波形板桩用模具(ZL201520096955.1)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宜兴广豪科技有限公司 丁洪春 913202825617528003 请求人经调查、拍照取证发现,在被请求人厂区内发现有侵犯涉案专利的模具,并使用上述模具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经对比分析,认为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项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经过审理,合议组认定被请求人宜兴广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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