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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案情简介

为整治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近期,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瞻江分局与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电动车销售店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了某商家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车存在更换长鞍座等非法改装问题,不符合电动车强制性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执法人员对该商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发现该商家已售出一辆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送达了《行政合规建议书》宣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依法依规经营,随后商家主动联系消费者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退货处理。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瞻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涉案商家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提示

一、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进行购买,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上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7.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2)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3)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二、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主动要求商家提供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相应凭证。并凭身份证、暂住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件向有关部门登记上牌。

三、消费者应当主动拒绝违法车辆,保障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购买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如发现自己买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现商家存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