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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无锡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4 14: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和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经项目征集、材料初审、论证评估和社会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无锡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清单见附件1),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指导

  请市各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区和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与督促,确保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和质量。各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成立标准起草组,及时、规范地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二、严格编制要求

  标准起草组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标准编写应执行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确保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起草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标准名称、起草单位作出微调的,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标准送审材料前向我局及对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调整。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同时将电子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予以反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在此基础上,完善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规范编制流程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相关标准草案的制修订工作并上报送审材料。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经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30天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批准同意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自行终止,我局不再接收相关送审材料。

  送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编写要求的,我局将退回材料,并责成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完善。退回材料未在标准编制期限内完成修改的,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自行终止,我局不再接收相关送审材料。

  社会管理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在上报送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由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未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的,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自行终止,我局不再接收相关送审材料。

  已有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苏省地方标准,或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不宜继续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经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我局书面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向我局书面提出终止项目建议。

  四、送审材料清单

  1.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函

  2.地方标准送审稿

  3.合法性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4.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2)

  5.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3)

  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联系人:颜开

  电 话:81009066

  邮  箱:wx_bzc@126.com

  附件:

  1. 2024年度无锡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2.无锡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编写提纲

  3.无锡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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