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无锡市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23 11:3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要求,现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新设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行属地登记和管理,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登记和管理职能。市政府批准成立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市工商局登记。6月1日前已设立的上述两类存量企业的变更、注销、备案等暂由市工商局办理,调整时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