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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5 17: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场监管政府信息,监督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6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22号)等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主要领导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等。各处室(单位)应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相关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无锡市政府部门网站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结合上级部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主动公开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各处室(单位)负责对处室(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单位)确定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处室(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局领导审签;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文审签前应先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凡主动公开的公文,需要在公文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并根据“谁产生、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发文处室(单位)负责所拟公文的主动公开工作。

   (二)各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相应栏目。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22号)要求进行。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对外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公开形式要求等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

  (一)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二)对要件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

  (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各处室(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局办公室报政府信息公开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处室(单位)。

  第十五条  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拟答复意见,并在接到转办件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的拟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的信息公开申请或拟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由法规处对各处室(单位)提出的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经政府信息公开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按要求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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