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持“五·一” 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1-04-29 09:2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1-00108
- 发文日期
- 2021-04-28
- 公开日期
- 2021-04-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价格,监督,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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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持“五·一” 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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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经营者:
“五·一”节日将至,新冠疫情持续向好,节日期间出游意向增加,市场消费需求增长,为防止价格波动,营造我市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现就保持“五·一”节日期间旅游景区、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停车收费、购物娱乐等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履行经营者应尽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商品或服务应标示价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可以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者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