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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不服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处理结果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02 14: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0-00616
发文日期
2021-06-02
公开日期
2021-06-02
文件编号
〔2021〕锡市监行复第01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决定,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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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表述不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补正》,其认为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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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锡市监行复第013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新东路8号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表述不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2021年3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补正》,其认为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锡山区市场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

  2020年12月18日,其骑行雅迪小型踏板电动车,在自家楼下经过狭窄路口时因车速缓慢需要放下脚来支撑保持平衡,而被车侧撑根部撞伤左脚后跟。申请人认为雅迪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于2021年1月12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反映情况,于2021年1月21日至28日拨打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区分局询问出处理情况,但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处理期限超过7个工作日,应当受理其投诉而不予受理。

  2021年1月28日,商务区分局答复“不是质量问题,不属于商务区分局职责,建议其咨询工信部门”。后其收到锡山区市场局《投诉终止调解书》,其认为文书内容不能反映其诉求,且与口头答复无关。申请人还认为其反映的内容包括电动车侧撑根部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受伤的原因,属于举报内容,而被申请人未予处理。

  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申请人称: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依法受理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其投诉对象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为其认为十年前购买的雅迪电动车踢脚太矮,设计不合理导致自身受伤,要求雅迪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消除隐患。

  被申请人受理后向被投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2021年1月26日,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申请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1〕02第0128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依法履职,并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该投诉,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的立案程序符合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对于申请人所称安全隐患系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在1月21日电话中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也不存在不作为之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投诉时候反映“消除安全隐患”,因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未规定电动自行车“踢脚”项目,故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受行政法规之约束。若消费者认为电动车的“踢脚”项目不当,不应通过举报来处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锡山区市场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据《消费投诉分办单》记载,申请人购买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已经10年,申请人雅迪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踢脚太矮涉及不合理导致其受伤,要求赔偿并消除安全隐患。

  202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市场监管〔2021〕02第011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网络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1年1月21日,锡山区市场局工作人员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称该车存在设计缺陷、结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锡山区市场局已告知申请人所述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2021年1月26日,雅迪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由于周先生个人使用不当导致其受伤的情况与该车设计及质量并无关系,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十年前的设计理念及生产标准和现在已经完全不同,故雅迪公司无法满足周先生的赔偿要求,只能申请终止调解。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准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投诉,于1月13日受理,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鉴于被投诉人雅迪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锡山区市场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邮寄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申请人所称“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事项,要求商家赔偿和消除安全隐患。申请人在反映该事项时,并未要求调查雅迪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认为“电动车侧撑根部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该“侧撑根部”不在国家关于电动车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范围之内,也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该举报缺乏法律基础。另外,相关标准的制定修改亦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故其所称“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依职权作出处理。

  鉴于在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周某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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