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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因不服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奖励金额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08 14: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0-00617
生成日期
2021-06-08
公开日期
2021-06-08
文件编号
〔2021〕锡市监行复第018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况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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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韩某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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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锡市监行复第018号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新东路8号

  申请人韩某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锡山市监奖通字[2021]02第0311号)不服,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本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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