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28 14: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0-00619
- 生成日期
- 2021-06-28
- 公开日期
- 2021-06-28
- 文件编号
- 〔2021〕锡市监行复第022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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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申请人吴某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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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锡市监行复第02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申请人吴某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本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