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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1-08-19 16: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提示:

  一、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的价值理念。

  二、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应当客观、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下列情形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及进行营销宣传: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地产广告内容中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的;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7.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

  8.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利用不确实、不完整的配套教育设施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七、房地产广告或营销宣传不得混淆、模糊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功能用途,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九、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涉及促销信息的,应当真实、清晰、准确、全面,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要求。

  十、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通过隐匿街区、错标参照物、调整比例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一、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十二、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十三、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四、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十五、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把关,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对于设计、代理、制作、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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