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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认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9 14: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0-00594
发文日期
2021-09-29
公开日期
2021-09-29
文件编号
〔2021〕锡市监行复第03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决定,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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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9月2日收到相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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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锡市监行复第03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3号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9月2日收到相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本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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