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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菜名误导的消费!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消费者顾先生在某餐饮店用餐时,点了一盆“花旗参乌鸡汤”,但在饮用时顾先生发现汤中并无参味,于是向商家询问,商家表示汤中确有参片,菜没有任何问题。但顾先生心中的疑虑并未打消,遂向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进行了反映。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后,消保委临港分会联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菜单中有一款名为“花旗参乌鸡汤”的菜品,询问经营者该菜品确系其经营,但当工作人员要求查看菜品原料花旗参时,经营者表示实际使用的是桔梗片,并非花旗参,为了吸引客户所以将菜品取名为“花旗参乌鸡汤”。随即执法人员对店内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并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在未使用花旗参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其商品为“花旗参乌鸡汤”,上述行为是对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餐饮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本案中,商家利用菜品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上述条款,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近年来,部分不良商家为了逐利,使用与实际不符或引人误解的菜品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实际是以虚假商业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民以食为天,餐饮消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消保委在此呼吁餐饮行业经营者规范使用菜品菜名,依法依规商业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