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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丨商品可以打折扣,但“三包”不能!

“特价”可以打折扣,
“三包”可不能打折扣!

【案情简介】

近日,闫女士来电反映她在某家鞋店购买的一双特价运动鞋回家后才发现鞋子存在色差问题。闫女士表示她在店内只试了一只鞋因此当时未发现上述问题,她在发现上述问题后与店员协商却被店员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直接拒绝,无助的闫女士遂来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滨湖区消委会立即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到门店了解详细情况,一位店员从货架上拿出一双同款运动鞋,经对比可以看出靠近鞋底的部分一只鞋下面是淡粉色,另一只鞋下面是白色,确实存在色差问题。当消委会工作人员询问店员为何不给投诉人退换的时候,店员表示他们在销售的时候已经告知闫女士打折销售的鞋不退不换。

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店员阐明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原本就是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霸王条款”,对于打折促销商品甚至是赠品消费者同样有享受“三包”的权利,商家销售的商品必须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该款鞋子存在色差问题,店员向消费者介绍时却只强调价格折扣大而对色差瑕疵只字未提,这也涉嫌误导消费者。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该店店员主动向闫女士道歉并获得了谅解。闫女士接受商家道歉并表示不再退换货。

滨湖区消委会在此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首先查看商品外观是否完好,要理性看待优惠活动,不要被商家的折扣手段吸引而疏忽了商品质量。“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声明,消费者切莫被此类格式条款“唬”住,遇到此类售后纠纷可以拨打12315积极寻求消委会帮助。

对于商家而言,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经营者对于所售商品有品质担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事前作出的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责任的约定。如果瑕疵产品构成不合格品,商家隐瞒瑕疵的销售行为还可能涉嫌消费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