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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FC2022036

发布时间:2022-12-30 16: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2-00414
发文日期
2022-12-30
公开日期
2022-12-30
文件编号
FC202203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一年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药品市场,食品安全,食品药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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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FC2022036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FC2022036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3期)》《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期)》(以下简称《通告》2022年第33期、《通告》2022年第35期),其中有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食品生产单位和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桂兰小吃店使用的汤碗、筷子、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2年第33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桂兰小吃店使用的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桂兰小吃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桂兰小吃店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将不合格汤碗、筷子、餐盘检验报告送达江阴市华士镇桂兰小吃店, 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单位未严格执行餐具清洗制度,餐具未达到应有的清洗效果。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责改〔2022〕13072081号)

  二、扬州胖东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运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彩豆(分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2年第33期)涉及扬州胖东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运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彩豆(分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将不合格多彩豆检验报告送达无锡运辉食品有限公司, 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单位上述多彩豆(分装)出现不合格系经销商储存不当所导致。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陈氏水产品店销售的大梭子蟹(活体)和小梭子蟹(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2年第35期)涉及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陈氏水产品店销售的大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陈氏水产品店销售的小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4日将两批次不合格梭子蟹检验报告送达宜兴市宜城街道陈氏水产品店, 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单位于2022年7月8日从无锡市天鹏海鲜市场购进上述梭子蟹4.75公斤,当事人将其分为大梭子蟹(活体)和小梭子蟹(活体)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已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实际召回涉案食品。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罚没50580元的决定。(宜市监案字﹝2022﹞第245号)

  四、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镇美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宜兴市耀康食品厂生产的花椒味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2年第35期)涉及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镇美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宜兴市耀康食品厂生产的花椒味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9日将不合格花椒味锅巴检验报告送达宜兴市耀康食品厂并启动核查处置。因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失联,现该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遂中止调查处置。

  五、扬州江都区蕲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兰贵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李子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2年第35期)涉及扬州江都区蕲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兰贵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李子制品),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红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9日将不合格乌梅检验报告送达无锡市兰贵园食品有限公司, 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单位于共生产上述乌梅(李子制品)2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已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实际召回涉案食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5550.1元的决定。(锡山市监处罚﹝2022﹞06068号)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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