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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相关经营者请查收这份关于规范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价格行为的政策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2-00427
发文日期
2023-04-21
公开日期
2023-04-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价格,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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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全市相关经营者请查收这份关于规范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价格行为的政策提醒函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全市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经营者:

  当前,消费市场恢复向好,特别是“五一”等重要节日来临,旅游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必须按照要求明码标价;提供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二、住宿服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重大节假日期间,不得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在享有自主定价权利同时,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旅游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景区内经营户的管理。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密切关注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消费者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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