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开展地理标志实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3-07-10 09: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3年7月6日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地理标志实务培训,全市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持有单位和争创地理标志单位,以及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邀请了地理标志工作专家授课,专家全面深入的讲解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由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定义及特点,区域品牌的分类、概念、成功案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概念、申请、使用等。课后专家还和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了地理标志工作的深入交流。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多年来,我市先后培育出“宜兴紫砂”、“阳山”水蜜桃、“甘露”青鱼、“惠山泥人”等知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推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成绩显著。目前,全市共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5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件。
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落实《无锡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要求,挖掘地域特色产品、强化地理标志品牌宣传、加强地理标准运用管理,进一步增强企业、大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以地理标志助推乡村振兴、区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知识小贴士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有哪些?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三、注意事项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