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9-28 09:0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3-00226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公开日期
- 2023-09-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物价,价格,学校,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保障“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在开展促销活动中,被比较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变相提高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履行价格承诺。
四、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客房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虚高标价、虚假优惠折价、模糊标价等诱导消费者消费;提供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景区景点要严格执行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景区内经营户的管理。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密切关注价费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