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政策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2-05 09: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3-00350
- 发文日期
- 2023-12-05
- 公开日期
- 2023-12-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价格,电力,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政策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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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用户:
为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换电需求,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69号),现就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政府定价
(一)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含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居民家庭住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峰期7:00-11:00、13:00-22:00,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峰、谷时段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下浮0.17元/千瓦时。
注:1、扩大了电动汽车居民电价执行范围。
2、峰谷时段有所变化。
(二)对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接电或具备独立受电点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参照1-10(20)千伏工商业两部制电价水平执行,按照前述国家文件规定,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中设置的其他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主体执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
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电动汽车用户广泛参与有序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上述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或场所业主,可结合自身充电特性,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与工业用户相同,具体为:高峰时段8:00-11:00、17:00-22:00,平时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幅度比例参照工业用户执行,具体为: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71.96%,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8.15%;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67.19%,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4.82%。分时用电价格,按上述峰谷平时段和浮动比例,以用户到户电价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暂不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深谷电价。
注:1、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且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独立报装接电或者具备独立受电点,二是属于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2、扩大了电动汽车工商业电价分时政策执行范围。
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暂不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深谷电价。
二、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服务费收费行为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除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外,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与电费分开,分别列示。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商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费用、电费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
注:1、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2、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用户如对相关政策存在疑问,可通过“网上国网APP”自助查询政策详情,也可以至所在价格主管部门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举报热线:12315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