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02-07 11:0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4-00008
- 发文日期
- 2024-02-07
- 公开日期
- 2024-02-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限时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一年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质量,监督,行政,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锡星能元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213MAC964P77L | 锡市监处罚〔2024〕01号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罚款10万元 | 2024/01/24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江阴市青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 91320281MA21AYYA77 | 锡市监处罚〔2024〕02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 | 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机用于经营性服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2块;罚款152000元 | 2024/0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锡市泰伯油品经营有限公司 | 9132021470407872XF | 锡市监处罚〔2024〕03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 | 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机用于经营性服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2块;罚款152000元 | 2024/0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锡市湖滨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211767381312L | 锡市监处罚〔2024〕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724050元;罚款60000元 | 2024/02/07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李建华 | 3605**********0014 | 锡市监处罚〔2024〕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对无锡市湖滨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5000元 | 2024/02/07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韦永峰 | 3201**********582X | 锡市监处罚〔2024〕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对无锡市湖滨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5000元 | 2024/02/07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赵琦 | 3202**********001X | 锡市监处罚〔2024〕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对无锡市湖滨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5000元 | 2024/02/07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江阴市锦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91320281MA20H2E40R | 锡市监处罚〔2024〕08号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3万元 | 2024/02/07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