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消费警示:警惕节假日宾馆住宿涨价不成便毁约
发布时间:2024-03-12 09: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3-00407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公开日期
- 2024-03-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消费,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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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3·15系列消费警示:警惕节假日宾馆住宿涨价不成便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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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锡市场监管”现推出“315系列消费警示”专栏,为维护消费公平、推进消费升级、构建和谐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案例简介
消费者徐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提前预定了五一期间入住某宾馆三天,并提前支付了254元款项。而当徐先生当晚达到宾馆后,商家称五一期间需要加价150元才可入住,网络平台自行接单的价格与商家无关。徐先生联系了平台客服,平台客服称跟商家联系后,商家表示没有房间可提供。徐先生无奈之下只能临时找其他宾馆入住,三晚共支付了695元。徐先生认为由于平台和商家的原因造成自己预订的房间无法入住,另外支付高价入住酒店,遂投诉。经过梁溪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平台先行赔付了徐先生的住房差价441元。
消保委警示
针对节假日宾馆住宿“毁约潮”现象,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消费警示:假期旅游市场服务需求旺盛,受供需关系的影响,酒店房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如果价格涨幅在合理范围内且明码标价,则该行为仍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酒店可以坐地起价、临时毁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无良退单行为实则是酒店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以原来的订房价格继续履约;若由于酒店擅自毁约导致消费者以更高价格另行订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退还已付订房款项,并支付因另行订房产生的差价损失。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可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消保委组织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酒店/民宿既然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约定了房价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住宿费用,酒店和消费者的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如果酒店擅自解约导致消费者产生损失,则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而言,酒店实行市场调节价,只要明码标价并据实提供服务或商品就不涉及违法违规。酒店节假日涨价属于市场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另外如果当地政府对酒店实行政府指导价,那酒店的价格则需遵照执行。而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酒店方虚构解约理由、虚构价格等以谋求差价不当利益的,该酒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赔偿三倍的费用。
(市消保委公益律师、北京尚公无锡律师事务所主任 鞠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