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0 09: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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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006657/2024-00032
- 发文日期
- 2024-03-20
- 公开日期
- 2024-03-2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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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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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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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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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力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江阴市祥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1年3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批号:2021年1月,规格型号:MFZ/ABC1)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灭火剂主要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江阴泓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灭火器案
2022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华捷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中型号为MFZ/ABC2的灭火器,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3月;型号为MFZ/ABC3的灭火器,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2月。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绍兴华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绍兴华捷)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发现两款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出厂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涉案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江阴市周庄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陈士亚)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江阴市民安消防器材维修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阴市民安消防器材维修有限公司在售的一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规格型号为MFCZ/ABC4,批号为2022年07月)开展了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产品的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筒体容积膨胀量、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宜兴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8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宜兴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 3、生产日期:2020-03-28、标注生产企业:江西天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检验,筒(瓶)体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 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锡山区悦安消防设备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推车式灭火器案
2019年12月,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售的批号为“2019-12-14”,规格型号为“MFTZ/ABC35”,生产厂家为“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天顺(图形)”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8109-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推车式灭火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推车式灭火器,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惠山区长安庆栋消防器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3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
惠山区钱桥皓哲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防器材专项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22年5月,规格型号为MFZ/ABC3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筒(瓶)体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9
惠山区长安庆栋消防器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2022年11月,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经检验,基本功能试验(应急工作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滨湖区强威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0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1
滨湖区洪恩水暖管件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2
滨湖区马山陈敏宏五金交电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7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3
无锡市强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7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4
滨湖区隆胜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滨湖区隆胜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5
无锡泰尔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0年6月,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源线索,至无锡泰尔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仓库内存放有标称生产厂家为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规格型号为MFZ/ABC4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6
经开区许小燕五金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案
2023年8月,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辖区内许小燕五金经营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MFZ/ABC2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组分含量及筒体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灭火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经营者应确保所售卖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官方网站www.cccf.net.cn或者扫描产品标识上的二维码,查验强制性认证产品相关信息;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标称生产者、供应商主体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应定期关注库存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得对外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同时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关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全面开展自查,清理、下架不合格产品,不采购、不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消费提示
灭火器主要用于扑灭初起火灾,是一种使用便捷、灭火效果好的实用工具,也是普通群众接触最多的消防器材之一。灭火器一般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内部充装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水基、二氧化碳灭火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所。消费者在选购灭火器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并索要购买凭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以追溯。
2.查外观。灭火器表面光滑,无损坏的部位以及零部件,保险销的铅封应完好无损。
3.查标识。灭火器瓶体上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合格证等信息。产品标识上应标注出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制造日期、灭火剂种类、驱动气体名称和压力、使用温度范围等信息。切记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4.查压力。灭火器压力表的指示针处于绿色区域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指示针若指向红色区域则说明灭火器压力不足,影响灭火剂的喷射,需要再充装;指示针若指向黄色区域则说明灭火器压力过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购买时应选择指针在绿色区域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