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5 09: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4-00035
- 发文日期
- 2024-03-25
- 公开日期
- 2024-03-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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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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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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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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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1月起,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餐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某火锅店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餐桌上有包装好的餐具,包装上写有“东亿洁”“有偿使用,每套2元”等文字,经营场所内未见储存免费餐具处。经查,当事人店内点餐为扫码点单,点餐小程序中餐具是默认必选选项,根据顾客选择的就餐人数来确定餐具份数,店内餐桌上所放置的整套餐具为收费使用,实际售价为1.5元/套。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提示消费者可选择免费餐具,也未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该餐饮店已修改了点餐小程序默认必选设置,在现场设立了免费餐具取用处并标有提示标牌。
作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保障顾客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的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某餐饮店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案
2024年2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消费者通过微信扫码餐桌上贴有“扫码点餐不用等XX团人气商家”字样的点餐二维码,进入当事人点餐系统用餐人数选择页面,选择用餐人数后,系统会根据用餐人数自动生成餐具、餐巾纸份数和费用,自动加入购物车,其中餐巾纸的价格为每盒2元,餐具的价格为每份2元,该选择内容消费者不能手动取消。其行为涉嫌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涉嫌强制收取餐具、餐纸费用的行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餐饮业经营者不免费提供餐具,通过技术手段强制收取餐具、餐纸费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舆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变相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此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餐饮业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城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3年12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火锅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收费餐具,但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在店内专门设立放置筷子等免费餐具的消毒柜,并在醒目处标注“免费餐具提供处”,且每张餐桌均标注了“我们有提供免费餐具”字样。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同时,也要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但是近年来,商家不提供免费餐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相关投诉数量也逐年上升,看似1-2元/人的餐具费不多,但是同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合规指导、告诫提醒的基础上,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提升锡城消费环境。
案例四: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阳山镇某饮食店未以显著方式明示餐具价格收取费用案
2024年1月29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阳山镇某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餐厅餐桌上放有塑封好的消毒套装餐具并未在店内以显著方式明示餐具价格,消毒柜中有可提供的免费餐具。经查明,消费者杨女士在该店用餐结账时被收取了2份餐具费共计4元。当事人未公示收费信息,餐前未告知,强制性收取消毒套装餐具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案后回查时,当事人已在餐厅柜台外侧显著位置公示塑封好的消毒套装餐具的收费情况,并告知店内可以提供清洗消毒好的免费餐具。
实际生活中,餐饮单位以“餐具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惯例不代表合法,餐饮单位使用消毒套装餐具的行为并非不可,但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收取的费用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同时店内应当提供免费餐具以供消费者自行选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查处是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行业经营者的一次警醒和教育,有效遏制了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餐饮行业经营秩序,优化了消费环境。
案例五: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某火锅店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
2024年3月7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某火锅店存在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扫码点餐系统在消费者选定用餐人数后自动生成餐具费且无法删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7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对扫码点餐系统进行修改,不再收取餐具费。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部分商家只提供收费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强行政部门告诫提醒、加强违法行为整改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效能,切实规范餐饮行业经营秩序,大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