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消费警示:注意"定""订"之分,定金不可退
发布时间:2024-04-09 09: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4-00044
- 发文日期
- 2024-04-09
- 公开日期
- 2024-04-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消费,行政,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3·15系列消费警示:注意"定""订"之分,定金不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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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锡市场监管”现推出“315系列消费警示”专栏,为维护消费公平、推进消费升级、构建和谐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案例简介】
近日,市民周女士在我市知名品牌新能源车甲店看中了一款新能源车,并在官网下单,支付了2000元定金。第二天,她被闺蜜拉去该品牌新能源车乙店看车,又在乙店下单同样的车型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事后,周女士向甲店提出退还定金,遭到拒绝。遂向江阴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了解核实,周女士在甲店下单支付的钱款明确是定金性质,是周女士自以为是“订金”。好在甲乙店同属一家新能源车公司,经过分会工作人员和甲、乙店负责人沟通协商,甲、乙两店与周女士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周女士仍在甲店完成购车,支付给乙店的2000元定金转换成车款,三方都予以接受。
【消费警示】
关于定金问题,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消费警示: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退还,在购车、买房等消费场景被广泛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店完全具备交车履约能力,周女士属于单方面违约,无权要求甲店返还2000元定金。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触发的法律效果却天差地别,消费者在签订合约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仔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差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应该看清楚相关的规则,理智看待新产品和各种新营销模式,不要轻易被调动情绪,冲动消费。在对方有效告知和知情的前提下,就要遵守契约精神。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了解规则,遵守规则,提高法律意识,守法经营,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