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7 12: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满足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购药需求,现启用线上线下报告方式,请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一、报告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二、报告流程
报告单位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
线上报告流程见《无锡市场监管局特殊购药报告上传操作手册》(附件1)。
线下报告流程:
(1)首次购买时,购药单位应提交《无锡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两份)(见附件2)、市场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授权购买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再次购买时,仅须提交《无锡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两份)。如购药单位信息或被授权人发生变化,再次购买时应提交更新后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2)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盖章确认,盖章后的报告一份返还购药单位,一份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相关材料可直接送达或快递至无锡市永和路28号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705室,联系电话:0510-81009653、0510-81009560。
三、注意事项
1.购药单位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严格按照报告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
2.报告自线上接收或线下盖章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报告程序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线上报告方式自2024年4月16日起启用。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有新的要求,按上级规定执行。
4.购药单位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