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生效,看看能避哪些坑
发布时间:2024-07-02 09:3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问答
问1: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吗?
答1:《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问2:在“剧本杀”“密室逃脱”“鬼屋”“健身房”等场所摔伤能否要求经营者赔偿?
答2:《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3:准备出去旅行时,在同一时间同一平台,和朋友订同样房型的酒店,显示价格不一致,能否维权?
答3:《条例》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经营者的确享有自主经营权,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经营者还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现实中,部分商家开展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但是商家还往往以正常市场营销行为推卸责任。《条例》规定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导致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同的营销活动,必须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营销活动。
问4:手机使用音乐App,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被自动扣费了,是否合理?
答4:《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就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问5:家里老人在会议营销活动时,购买了大量的超过实际需求的保健品,能否维权?
答5:《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日常生活中要警惕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问6:购买的家具,半年后才送货安装,三包有效期怎么计算?
答6:《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
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限期限。
问7:购买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退货,商家只能分期退还货款,是否合理?
答7:不合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问8:网购的商品,卖家以外包装拆开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是否合理?
答8:《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基于必要的查验打开外包装,且不影响商品再次销售和使用的,在满足无理由退货的前提下,商家不得拒绝退货要求。
问9:《条例》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9:《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问10:购买的商品标签标识有瑕疵,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答10:《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仅仅是标签标识有瑕疵并不必然构成消费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