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2 09: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4-00101
- 发文日期
- 2024-07-02
- 公开日期
- 2024-07-0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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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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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23起,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691台,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5件。现公布一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希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城东街道威驰电动车商行非法改装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城东街道威驰电动车商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台型号为TDR104Z和1台型号为TDR105Z的小牛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从小牛电动自行车江阴代理商处购进2台产品型号为TDR104Z和1台产品型号为TDR05Z的小牛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2024年4月7日,当事人为了满足客户的载人载物需求,便于销售,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原厂后座拆除,更换了比原后座更长的后座,使其加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4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违法电动自行车退回厂家,恢复原状,非法改装配件已自行销毁。
案例二: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照闩电动车专卖经营部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梁溪区照闩电动车专卖经营部违法改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49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售的5辆“欧派”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74Z)实际测量座垫长度为6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从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进5辆“欧派”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74Z)并以1899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为了便于销售,当事人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原装座垫自行改装为长度为600mm的座垫。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合计为9495元。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返厂整修。
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座垫进行改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25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在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案例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诚迅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5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诚迅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一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更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销售,采购价3000元/辆,销售价3500元/辆,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案例四: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玉祁周萍电动摩托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8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山区玉祁周萍电动摩托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处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移送称,当事人销售的祥龙牌电动车存在坐垫加长的情况。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两台待售的“祥龙”牌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所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展示的外观不一致,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在坐垫、尾箱部位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在坐垫、靠背部位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向消费者直观展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加装加长坐垫、后尾箱等装置后的外观,自行购进加装件,加装在现场2辆展示用的电动自行车上。经核实,2辆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400元。加装完成后做展示用,尚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拆除相关加装件,将现场2辆展示用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样。
案例五: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锡标车业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7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市锡标车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2辆TDT714-1Z车型的台铃电动自行车,外形与对应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示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店内对购进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改装并销售,具体为加长电动自行车的坐垫,并加装尾箱。
当事人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7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将改装的2辆电动自行车恢复与对应产品合格证图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