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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明码标价未做好 变价泡芙起争议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江阴市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接到胡女士的投诉,称其在霞客一家蛋糕店购买面包,支付了31元,回家后发现商家少给了她一款面包,回去找商家反映时,商家不承认并与其发生了争执,故求助徐霞客分会帮忙,希望商家退费并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刻开展调查。胡女士称她本来是去蛋糕店购买一款“毛毛虫”面包,结果商家以当时店内该款面包已售罄为由,向她推荐了小饼干和鲜奶泡芙,并承诺鲜奶泡芙会加倍奶油售卖给她,胡女士便支付了31元购买了小饼干和8个鲜奶泡芙,回家后胡女士觉得泡芙和饼干价格有些贵,且商家未明码标价。第二天,胡女士在商家处再购买了同样的饼干和10个鲜奶泡芙,总共花了26元,其中小饼干15元,泡芙11元,胡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多收了价款。

商家则表示自己一直正常销售,饼干是15元,泡芙一直是按斤称重,每斤28元,两次价格变化是因为重量,第一次的8个泡芙是承诺给消费者加量的奶油,所以重量上升单价就贵。
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商家以单个泡芙加倍奶油吸引消费者购买,却并未告知按斤称重,且未及时明码标价,存在故意引导消费者错误认知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经调解,商家承诺退费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同时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商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商家以泡芙加倍奶油吸引消费者购买,却未告知是按斤称重,让消费者误以为花费了单倍奶油的价格购买到了加倍奶油的泡芙,且商家未明码标价,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