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0-31 09:1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4-00298
- 发文日期
- 2024-10-31
- 公开日期
- 2024-10-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质量,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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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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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就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作出规定。
公告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