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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按摩店搬迁,消费者可否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消费者缪女士的投诉,称其2024年6月份在青阳某按摩店办理了按摩服务套餐(共计50次按摩服务,已使用34次),现由于按摩店即将搬迁,缪女士希望将剩余16次未使用的服务费用退款,遭到商家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缪女士,缪女士告诉工作人员,由于日常工作繁忙且压力巨大,她选择该按摩店主要是因为其地理位置便利,位于家门口附近,无需远行即可享受按摩服务。尽管价格稍高,她仍出于便利考虑,同意并购买了服务套餐。然而,按摩店即将搬迁的消息,显然与她当初选择的初衷相悖。

随后,青阳分会派遣工作人员前往该按摩店调查。按摩店负责人称,由于房租到期且房租即将涨价,经营成本过高,该按摩店将搬至邻近乡镇经营。商家认为新店的位置开车前往并不算远,缪女士的剩余服务次数可以在新店继续使用,而且过往的34次按摩服务也让缪女士感到了满意,因此商家不同意缪女士的退款要求。

了解双方情况后,青阳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商家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的相关内容,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最终经调解,该按摩店为缪女士退还了16次未使用的服务费用,缪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本案中,商家和消费者没有经营地址相关方面的约定,就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而且消费者购买的是家门口的服务,现商家经营地址变更,导致消费者享受的服务变得不再方便,故应满足消费者退还未使用部分费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