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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宾馆酒店等场所提供客用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3-12 09: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全市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洗护类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的洗护类化妆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信息应当完整。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四、不得使用过期化妆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使用。

  五、不得分装洗护类化妆品。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 全市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场所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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