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5-03-21 15: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5-00028
- 发文日期
- 2025-03-21
- 公开日期
- 2025-03-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限时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一年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质量,监督,行政,市场秩序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锡晟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91320213MABLY9EX56 | 锡市监处罚〔2025〕09号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未经许可代理专利申请 |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11190元 | 2025/03/14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锡电广商贸有限公司 | 91320200323630250A | 锡市监处罚〔2025〕10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1.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下列药品广告。 2.发布的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3.发布的药品广告使用医师、患者等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4.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化妆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50833元;罚款101666元 | 2025/03/17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肥市广电乐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0103MACXTUWN03 | 锡市监处罚〔2025〕11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1.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 2.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 3.发布使用医师、患者等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药品广告 4.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化妆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项 | 罚款 | 罚款12600元 | 2025/03/24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南京筑康润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913201147621385838 | 锡市监处罚〔2025〕12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款 | 1.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 2.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 3.发布使用医师、患者等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药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 | 罚款 | 罚款16200元 | 2025/03/24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吉林省九鼎医药有限公司 | 9122010330997046XP | 锡市监处罚〔2025〕13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款 | 1.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 2.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 3.发布使用医师、患者等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药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 | 罚款 | 罚款13500元 | 2025/03/24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北京必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朝阳路店 | 911101055977358930 | 锡市监处罚〔2025〕14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款 | 1.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 2.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 3.发布使用医师、患者等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药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 | 罚款 | 罚款8533元 | 2025/03/24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