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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9 09: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57/2024-00373
发文日期
2025-04-29
公开日期
2025-04-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监督,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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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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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无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执法纳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现公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某汽车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江阴某汽车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须给予其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年末至2021年5月,当事人从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带有“ [图片] ”或“Audi”注册商标的保险杠、中网、大灯等零部件。经鉴定,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奥迪汽车配件的商标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另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以原厂件等名义向客户销售了上述未经商标授权的配件。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45232.27元,违法所得为78422.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2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所得78422.27元已经被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

  案例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侵犯“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朱某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带有“陽山”注册商标的桃子197盒、带有“陽山”“阳山”注册商标的桃盒1897个。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2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8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侵权产品的销售。

  案例三: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案

  2024年4月2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宜兴市某农产品店执法检查,发现侵权“青花汾酒”28箱。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宜兴市某农产品店陈述涉案侵权汾酒是从胡某处购进。经查,胡某未领取营业执照自2024年3月29日开始从李某处购买标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47箱,并将上述汾酒全部销售了给宜兴市某农产品店。胡某在购进上述侵权汾酒时,未与供货方未签订进货合同,也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故不能证明上述汾酒是其合法取得。胡某违法经营额96050元,违法所得357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青花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青花汾酒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5日,宜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700元及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后,宜兴局亦注重加强对当事人普法宣传,要求其在后续遵守相关法律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案例四: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9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梁溪区某服装店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故将该案移送至梁溪局。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三名个人处以200元左右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了14个品牌52件商品。公安机关委托“BURBERRY”商标权利人对上述涉案商品中的1件商品进行鉴定,结论为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梁溪局在收到移送材料后,经过调查及“CHANEL”代理商鉴定,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价格为3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5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9日,梁溪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52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案例五: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恒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通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系列案

  2024年4月10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印刷企业通某包装公司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2款跟旺旺商标近似标识的包材样板。经查,恒某包装公司自2022年起至案发委托通某包装公司印刷了2款与知名品牌旺旺商标近似的包材51400片,恒某包装公司将上述包材制作成旺旺礼盒及福旺礼盒22200个,两家公司在商标印制的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商标授权材料。本案中,恒某包装公司违法经营额计67422元,违法所得5302元;通某包装公司违法经营额计4122元,违法所得303元。     两个当事人印制与知名品牌旺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锡山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恒某包装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302元并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通某包装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03元并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后,锡山区执法人员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内控机制,建立商标授权审查机制。

  案例六: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水蜜桃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水蜜桃)案

  2024年6月2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某水蜜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装箱完毕709箱水蜜桃,桃箱上印有“陽山®”注册商标。经“ [图片] ”商标注册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辨认,上述水蜜桃均为假冒的阳山水蜜桃,涉案桃箱为2024年经授权生产的阳山水蜜桃品牌桃箱。经查,涉案水蜜桃为当事人2024年6月27日从常州雪堰桥水蜜桃市场内的经营户时某处购进,为安徽所产,购进约5000斤,价格为6.5元/斤。时某并非市场固定经营户,而是作为中间商在安徽等各地组织货源并卖给下家。又查明,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桃气姑娘”销售涉案装箱规格的水蜜桃。现场发现的709箱已经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为46049.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709箱水蜜桃并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抖音店铺未发现类似或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七: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某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23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反映某建筑工地所使用的保温材料涉嫌侵权。经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承包方,委托无锡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保温材料,其向无锡市某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了涉案玻璃棉、岩棉制品。涉案产品包装、提货单、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上标注“OWENSI KENING”、“欧文斯科宁公司玻璃棉制品”及图商标( [图片] ),构成对欧文斯科宁智力资本有限公司第13814104号“OWENS CORNING”及图的注册商标 ( [图片] )及第13814106号“欧文斯科宁”中文文字注册商标的近似使用。涉案产品货值共计165792.1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3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锡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某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诚信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

  案例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吴区某文具用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卡案

  2024年8月8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新吴区某文具用品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惠山区钱桥某文具用品店的烟卡,上面印有“黄金葉”等字样,经“黄金葉”商标权利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22年底购进3盒烟卡,购进单价是27元/盒,总价是81元。至案发时,涉案烟卡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是29元/盒,总价是87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

  案例九: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某台球俱乐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干案

  2024年7月4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有涉嫌假冒和成天下®、口味王®两个品牌的槟榔干在售,经商标权利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上述涉案槟榔干共计50包,货值2070元。因为个人上门推销并通过现金付款,当事人仅留存了手写进货单,未能提供进货方相关经营资质及付款记录。案发后,当事人对所售出的5包涉案槟榔干向消费者退赔,故无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45包、并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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