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5-06-06 10:4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57/2025-00169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 公开日期
- 2025-06-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副食品,行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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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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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为进一步消除肉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2025年12月底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类产品专项行动。请全市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牛肉、羊肉等其它畜禽肉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严格把关肉类产品质量
生产经营过程是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鲜切肉”;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表;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四、严格规范肉类产品贮存。
要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的原辅料及成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需冷藏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贮存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在-18C°及-18C°以下温度的冷冻柜贮存销售。
五、严禁使用“生鲜灯”。
按照规定,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等影响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对使用“生鲜灯”的销售者,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格保持良好加工环境。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防范交叉污染。加工前应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的不应使用。
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共同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抵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等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肉类产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请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或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